明院办发〔2020〕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7〕5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密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复查工作切实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生”包括当年录取且实际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申请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中,凡与新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在复查工作启动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后勤管理处、体育与康养学院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三章 复查时间、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新生报到当天,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报到一周内,学院召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动员大会,加强对复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复查工作顺利进行;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所在学院上报专项技能复测实施方案。
第十条 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各部门、学院进行第一阶段复查复测,并上报书面总结和复查情况统计表;新生报到两个月内,各部门、学院对存疑学生进行再次复查复测,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新生报到三个月内,领导小组处理审查相关问题,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录取信息核对:教务处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数据与教育部备案的录取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各类专项生、特殊类型录取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各学院按照录取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逐一核实学生身份。重点核实享受高考加分照顾政策、报到时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纸质档案材料不全、入学前后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的学生身份。
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由各学院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 体检复查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重点检查有既往病史和心肺功能不全的学生,对疑似患有不宜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学生,应安排其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具体体检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确定,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复查
学生工作处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并形成心理健康测试报告。对测试指标异常者,应安排心理专家做进一步评估。
第十六条 专业水平复测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除复查上述内容外,还需进行专业水平复测,专业水平复测工作由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组织。
第四章 复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七条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其学籍。
第十八条 对复查存疑的新生,暂缓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或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第十九条 对经核实确定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对身心健康状况复查不合格或无法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新生、专业水平复测不达标或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新生,视情况分别予以取消或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上学籍处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书面上报教务处,经复查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正式发文。
第二十二条 新生对学籍处理不服或有疑义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新生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并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认真、规范开展。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复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责任大小、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资格复查的;
(二)提供的资格复查情况与事实不符,有人举报或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三)资格复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二级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情形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资格复查过程中的问题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