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99
明院办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推动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培育优秀教学成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过程管理

第三条 申报对象。面向全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组成员应具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优秀骨干教师、教授、教学名师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第四条 申报范围。主要围绕提高教学质量及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需要,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

第五条 申报原则。

1.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2.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改革成果,并有使用价值和推广意义。

3.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项目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1.项目申请人原则上牵头负责申报的在研项目不应超过两个;已主持两项在建项目的申请人,在项目通过验收前一般不再申请新项目。

2.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具体时间按下发文件要求执行。

3.申报与评审程序:

1)学校发布立项申报通知,并视情况发布立项指南;

2)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申报,填写相应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3)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能性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送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候选项目;

5)候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1.教务处负责校级项目的启动并发布立项申报通知;负责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和宣传推广;负责根据项目及进展情况,确定校级项目经费的分配和划拨,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决定经费的缓拨、停拨和是否撤销立项。

2.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研究的具体指导和有效监督,制定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各项措施,吸引和激励高水平的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促使项目研究按期高质量完成;做好本单位项目的宣传推广及各环节相关材料的保存与归档。

3.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整体方案的制定、项目研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项目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领导项目组按申报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研究与实践;按学校或所在单位的要求接受检查、验收、宣传与推广。

第八条 项目进行中对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及其他重大事项作调整、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负责人职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负责人或延缓研究时间及工作进展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项目结项验收后,不再进行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变更项目的将自动终止,由学校收回剩余经费。

第九条 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中期检查表和成果附件材料。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项目经费使用开支情况等。中期检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学校停止经费支持,终止相应项目,并撤销项目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主持申报校级项目。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到期并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申请结项验收。结项程序如下:

1.项目组整理项目研究成果,填写《三明学院教改项目结项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2.项目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审核相关材料,并在结项验收申报书中认真填写“验收意见”。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教改项目结项材料进行结项验收。

4.学校对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或教学成果奖评选。

5.未能按期履行合同或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项目有效的情况下,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再申请新的立项项目。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未通过验收者,撤消该立项,缴回该项目已拨付的经费。

6.学院若有20%的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一年内该学院不应申报新项目。

7.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所有权。项目成果产权属于三明学院。项目成果发表时应署名:三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XXXX)。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经费核拨方式。立项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于立项后一次性核拨。立项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分两期核拨,批准立项后核拨50%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核拨50%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列支范围。项目经费支出应与项目建设内容紧密相关,专款专用,并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节余经费可留用于其他教改项目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出范围: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各项费用。

2.仪器设备购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该经费可由相关学院统一安排,纳入学院实验室建设经费。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实验室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3.材料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包含办公用品及电脑、打印机耗材。报销时需附材料清单,注明单价和数量,并加盖销货单位的印章,同时提供二级学院相关保管人员的验收签字、入库单。

4.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教学研究、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资助经费5万元及以内的项目,本费用不应超过经费总额的30%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本费用不应超过经费总额的20%1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费用不应超过经费总额的15%(上限不超过5万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三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评审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6.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费用,如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该项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2%

7.专家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或评审专家的费用。

8.数据采集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费、访谈者合作费、译员费等。数据采集费根据报销形式纳入相关会计科目,报销时须附相关数据采集的说明。

9.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10.项目管理费: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必要的开支,包括审核、论证、评审、验收组织等费用。本费用占经费总额的5%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并按照下列分段进行审批:

项目经费单笔在0.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经费单笔在0.3万元-1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审批;项目负责人为行政人员的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项目经费单笔在1万元-5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审定(项目负责人为行政人员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定),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项目经费单笔在5万元-1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或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定,报分管教务的校领导审批。

项目经费单笔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或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定,分管教务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的支出范围使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方面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文件《三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明院办政〔2010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