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1380

明院办发〔2018〕19

2018年5月1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机构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业情况、学术诚信等条件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需依照本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应用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且重修课程总学分数(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超过该专业规定总学分数(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的25%者;

3.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者。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在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第一署名);

2.毕业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应有录取通知或证明等);

3.以第一作者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及以上刊物(以《三明学院学术刊物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明院办发〔2015〕42号]为标准)发表两篇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论文(论文发表以收到纸质刊物为准)或出版专著,学位办可组织答辩。

4.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两项或外观设计专利三项。

5.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地(市)(不含县级市)或更高级别政府的嘉奖、表彰。

第十条  本细则因第八条第三款而适用第九条的所列情形,必须在学生受处分后获得方才有效。

第十一条  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毕业生,符合《三明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者,可授予辅修学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需填写《三明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

3.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结业时未获得学位,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授予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次年1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到的相关刊物随学校相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部分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二款适用于2016年9月1日后入学的学生。《三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明院办发〔2014〕38号)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适用于2016年9月1日之前入学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