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院教[2018]2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三方面结合教育的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及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学院领导、教学秘书、辅导员等共同参与,负责本学院学业预警工作实施;学生工作部(处)协助落实。
第五条 学业预警分为预警前提醒和学业预警两个环节。
(一)预警前提醒:学生累计不合格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12%(专升本学生按15%核算)的,二级学院负责对其启动预警前提醒程序。
(二)学业预警分为成绩警示、留(降)级、退学三级。学生的学业成绩分别达到以下三种情形的,学校对其启动相应预警程序。
成绩警示: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成绩审核时,上一学期不合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该学期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总数的40%者;
留(降)级:第二次被成绩警示或第一次累计不合格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15%(专升本学生按18%核算)者,留(降)级到原专业下一年级。无级可留(降)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已停招的)不作留(降)级处理;
退学:第三次被成绩警示或第二次累计不合格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数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15%(专升本学生按18%核算)者;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期初补考结束后一周内,由二级学院梳理学生课程通过情况,统计拟受预警前提醒和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将拟受学业预警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二)二级学院对受预警前提醒学生下达《学业情况告知书》,学院领导、辅导员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妥善留档过程材料。
(三)教务处于收到上报材料一周内对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即向学生下达《学业预警告知书》。学生如对学业预警结果有疑义,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该机构设在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诉。
(四)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对学业预警学生进行谈话和教育,填写《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帮助学生分析、解决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请学生家长来校通报情况,协助工作。
(五)教务处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及拟处理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相关部门(含二级学院)送达学业预警处理决定书。
(六)辅导员应及时将学业预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妥善留存送达过程材料,并做好相应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七条 后期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做好受预警处理学生(成绩警示、留、降级)的课程衔接,定期对该类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二)二级学院领导、教学秘书、辅导员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及教育工作。辅导员须实时关注该类学生的上课、考勤、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和校学工部门汇报。上下年级辅导员之间须做好留(降)级学生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办理时限
(一)受留(降)级处理的学生,须在接到留(降)级处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和班级学习;
(二)受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一)二级学院须建立受学业预警处理学生档案。
(二)预警教育过程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条件许可的同时录音录像留档。
(三)二级学院归档保存每个受预警处理学生的《学业预警告知书》、《学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和后期管理等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