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成绩录入和查询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841

明院教〔2018259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明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凡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并如实记载考核成绩。

(二)课程成绩记载。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计分法和五级计分法记载。百分计分法按照总分100记载课程成绩;五级计分法与百分计分法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0。

(三)理论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作业、小测、讨论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成绩评定应在综合评价基础上,适当加大过程考核比重,平时与期中成绩之和占比不低于30%。实践(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中的实践环节等)课程考核应以过程考核为主,比例由各院(系)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60%。平时成绩和实践考核环节都应有考核标准。

(四)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平时成绩记录在《教师手册》上,待考核结束后将《教师手册》中记载有平时成绩的部分复印,并与其他试卷档案材料一并装入试卷袋中。

(五)任课老师如遇学生申请缓考获批无故未参加考试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等情况,应在该生的成绩备注栏中注明“缓考”、“缺考”、“违纪”或“作弊”。

二、考试成绩录入管理

(一)任课老师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登陆教学管理平台完成成绩录入工作,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完成材料归档。无故未按期完成的,依据《三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二)开课学院应监督、落实任课老师的成绩录入情况。

(三)任课老师完成成绩录入后,学生即可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四)任课老师如错(漏)报成绩,应填写《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批后进行成绩变更。

(五)阅卷老师应对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结果负责,不得有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等徇私舞弊行为,违反者依据《三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及成绩登录和查询规定》(明学院教字〔2009〕49号)、《关于课程考核的补充规定》(明学院教字〔2012〕22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