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院教〔2018〕258号
为推动学校双语(英语和汉语)教学工作的开展,保证双语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双语教学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双语教学,是指在教材使用、课堂讲授、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同时使用英语和汉语并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1.教材。双语教学教材原则上应是近3年出版的英文原版图书,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中、英文图书。
2.课堂教学。双语教学课堂讲授和讨论,应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英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3.考试。双语教学期末考试应以英语命题。除某些论述题(不超过总分的50%)可以用汉语答题外,其他试题学生应使用英语作答。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双语课程开设范围。双语课程只限我校非语言类专业(即英语和汉语言文学以外的其他专业,下同)的必修课程,公共英语课程和专业英语课程原则上不列入双语教学范围。
第四条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各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对符合条件的课程提供授课计划和实施意见上报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保证双语教学的质量,一名教师一学期最多主讲一门双语教学课程。
三、双语教学教师资格认定
第六条双语教学课程的授课计划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各学院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开展双语教学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确保师资的质量。
第七条双语教学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为深厚的英语语言学功底和所承担教学课程相应的理论水平;
2.在国内接受过有关双语教学的培训或有出国研修不少于半年的学习经历;
3.具有讲师(包括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良好。
四、双语教学课程的评估
第八条听课和观摩评价。各学院应建立双语课程教学的听课与观摩制度。学院主管领导或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教师听课或教学观摩,做好听课记录,对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教研室活动中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团听课与评价。学校教学督导团每学期对开展双语课程教学的班级进行听课抽查,做好听课记录,写出评估或整改意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教务处和相关学院。
第十条组织学生测评。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学生测评,对学生反映的教学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双语教学的效果。
五、双语教学课程的保障与管理
第十一条双语教学课程的报酬。为了鼓励教师工作积极性,双语课每课时另增加补贴10元课时费(不受所开课班级人数多少影响)。课时费的增加部分在年末考评结束后由学校一次性支付。国(境)外合作办学的双语教学课酬参照《三明学院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明院办发〔2014〕13号)。
第十二条增加的课时费与基本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分开计算。
第十三条在每个学期末,各学院应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期《三明学院双语教学课程登记表》,教务处将根据授课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授课计划开展双语教学或瞒报开课时数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明学院教〔2006〕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