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829

明院教〔2018253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高校开展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课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能、实务技能,提高应用创新、协作整合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类别与组成

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七大类: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类、心理健康教育类、绿色教育类、创新创业类、体育类。

二、设置原则

1.跨界融合。强调不同学科专业的交叉渗透,拓宽学生视野,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的全面提升。

2.二级学院为主体。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建设。

3.动态管理。学校将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情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充实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三、开课要求

1.每门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为16-32学时,计1-2学分(实践技能课32学时1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

2.任课教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艺术类、体育类的技能课程除外);

2)独立系统讲授过至少一门课程;

3)学生评教和专家听课得分原则上85分以上。

3.开课前,二级学院应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等材料建档,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库。

4.各二级学院建设的课程门数应当不少于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学校将该指标纳入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考核体系。

四、开课程序

1.申报与审批。每学期期中考后,学校将下达下一学期开课任务,各二级学院应当积极遴选开设课程,并于该学期第十五周前填写《三明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表》,加盖公章后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在选课结束后发布开课通知,由各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开课通知一经发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课程内容。

五、选课要求

1.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选修课的修读要求,一般应于第2-7学期完成。

2.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总门数一般不得超过3门(含在线开放课程),且不得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学生在校期间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只计一次;不得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程相类似的课程。

3.教学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50人;技能类和艺术、体育类课程教学班原则上不低于30人;实验实践类课程教学班人数视实验实践条件确定。人数低于上述要求的不予开班。

4.学生必须按时上网选课,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尚未选课者作放弃选课处理。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得退选或改选;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于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

六、教学管理

1.每学期上课时间原则上为第1-17周(含考核)。

2.任课教师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获取选课学生名单,根据教学班的实际情况指定一到两名课程班长,协助管理教学班。所用教材、讲义一般可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

3.各学院应督促任课教师积极备课,认真组织上课、考勤、督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并对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未经网上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缺课时数达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平时学习成绩计为0,并不得参加期末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于后续学期重新选修。

4.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依据学校《三明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7〕62号),课程的平时成绩记录、考勤记录表、考核试卷(试题)、考试大纲、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教学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5.教学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纳入教师业务考核体系。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综合素质选修课建设与选课、开课管理办法》(明学院教字[2010]4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