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本科生赴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290

明院办发〔201820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合作院校及合作单位交流学习,做好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我校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学校派遣赴境内外合作院校及合作单位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闽台教育合作交流“3+1”模式、港澳交流模式、境内高校交流模式、国外交流模式等)。

第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习课程进行指导,明确修习要求。

第三条  “3+1”模式的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当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和需要修读的选修课,取得相应的学分。在台湾期间,修读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返校后应当申请重修,取得学分。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量修读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同期开设的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程和需要修读的选修课,派出部门(学院)应向交流生下达学习任务书(包括课程名称和最低学分要求)。达到修读要求的,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可以转换为培养方案中该学年或学期的课程和学分;所修课程和学分未达到修读要求的,返校后应当申请补修相应的专业课程,并取得学习任务书要求达到的学分数。

学生在交流期间无法选修我校培养方案中有先修后续关系课程,应在返校后申请补修,取得的学分可以作为专业类课程记载。

  经学校派遣赴合作院校、合作单位参加暑期专班学习的学生,按照合作院校、合作单位暑期专班计划书安排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的学分可作为第二课堂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3+1”模式的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修习专业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校派遣赴合作院校参加学年或学期学习的学生,在合作院校期间修读学院下达的学习任务书以外的课程,并超过学院规定的学分数,多修的课程可以按课程性质作为专业类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记入学籍档案,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条  赴合作院校、合作单位学习期间,学生参加学院规定以外的专业实践环节教学活动,取得的学分可以计入学籍档案。

条  在合作院校、合作单位学习期间,通过考核取得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取得名次的,可以申请第二课堂学分,经学校认定后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在合作院校、合作单位学习取得的课程(不含实践环节课程)学分可按比例转换成我校的课程学分。具体转换比例应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与合作院校、合作单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比值,由派出交流学习的部门(学院)予以确定。

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合作单位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当填写《三明学院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并附上学生期间的课程成绩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进行学生学习成绩的录入工作。

十一  其他出境教育合作交流和国际教育合作交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明学院本科生赴台湾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课程对接暂行规定》(明院办政〔2011〕13号)同时废止。

十三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